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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9 15:57:1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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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1北京市邮政局

  2天津市邮政局

  3河北省邮政局

  4山西省邮政局

  5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辽宁省邮政局

  7吉林省邮政局

  8黑龙江省邮政局

  9上海市邮政局

  10江苏省邮政局

  11浙江省邮政局

  12安徽省邮政局

  13福建省邮政局

  14山东省邮政局

  15江西省邮政局

  16河南省邮政局

  17湖北省邮政局

  18湖南省邮政局

  19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20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21海南省邮政局

  22重庆市邮政局

  23四川省邮政局

  24贵州省邮政局

  25陕西省邮政局

  26云南省邮政局

  27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甘肃省邮政局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青海省邮政局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中国集邮总公司

  33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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