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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9 15:55:4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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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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