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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8 15:04:3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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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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