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7 14:17:4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将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32.56亿元,直接转计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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