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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6 15:25:3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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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5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
 
 
小计
 
欧蓝德牌
BJ6450A
 
帕杰罗速
跑BJ2025
 
CJY6470E
 
CFA6470F/
CFA6470L
CFA
2030
CFA
2031B
丰田牌
SCT
丰田牌
CA6510
尼桑牌
 
ZN6452
途乐
4759cc
优雅/
豪华
 
系列
 
猎豹4缸
 
猎豹4缸
 
系列
 
系列
6490
 
系列
(不含B1型)
WAG/WAD
 
越野车
 
北京l      l   
天津l    l     
河北1222 1212 2 
山西1261  11111 
内蒙古l       l  
辽宁12    2 55  
吉林6 21   2 1 
黑龙江91  1 2 4l 
江苏61l1     l2
福建11         
江西3      3   
山东7   23 2   
河南5 11l  1 1 
湖北2      1 l 
湖南7      25  
广西413        
四川7l   4 l1  
重庆2       1l 
贵州82  ll 2 2 
云南16l  2471 1 
西藏2       2  
陕西31       2 
甘肃l1         
青海ll         
宁夏l    1     
新疆5    121 1 
兵团7    331   
合计14219103823162620152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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