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12 16:09: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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