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02 14:14:3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4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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