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函[200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01 13:59:4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8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曦月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一般纳税人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5]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 下一篇:财税[200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