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6-28 14:22:5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7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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