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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6-27 14:44:5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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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 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附件1:


  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
CFA5022XZHCFA5033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
合计1896353233317
北京100100
河北1122421
山西804310
内蒙古32106664
内蒙古大兴
安岭林管局
500500
江苏201001
浙江2086240
福建1073000
江西550000
山东925020
四川1471060
重庆550000
云南351510082
青海400040
宁夏320001
新疆25015208

 

附件2: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

国家林业局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计划
 
需要单位: 省(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0)森防字第号
品名型号规格单位调拨数实拨数备注
森林消防车 按国森防〔1988〕2号文件、交财发〔1997〕74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33号文件办理
     
      
      

负责人:     经办人:           200         年      月   日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防火车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型号        车架号码

购车日期

购车单位

发证机关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根据国森防〔1988〕2号文件、交财发〔1997〕74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33号文件制作此证。

2.凭此证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手续。

3.此证只限于森林消防专用车使用。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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