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6-25 14:41:5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3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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