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6-20 15:06:3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4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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