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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6-04 14:34:0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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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商品名称税则号列1未锻轧非合金铝760110002未锻轧铝合金760120003锰铁72021100,720219004硅铁72022100,720229005硅锰铁720230006铬铁72024100,720249007硅铬铁720250008镍铁720260009钼铁720270008钨铁720280109硅钨铁7202802010钛铁及硅钛铁7202910011钒铁7202920012铌铁7202930013其他铁合金7202990014磷28047010,2804709015碳化钙28491000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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