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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31 14:28:2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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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16号


  河南、上海、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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