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8 12:00:5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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