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税[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6 10:25:4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希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4]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 下一篇:国税发[2004]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