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6 09:58:3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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