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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6 09:58:2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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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单位小计三菱速跑猎豹欧蓝德陆风三菱尼桑途乐
BJ2025系列CFA2030系列CFA6470FCJY6470EBJ6450AJX6474B-2.4LV73手动自动
北京134   5 3 1
天津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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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151  2 2 1
吉林41 2    1 
黑龙江1042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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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21 3 2 1
安徽2136411 5 1
福建83 22  1  
江西20152 282  
山东275753313  
河南31  11    
湖北1323 11 3 3
湖南6 31   2  
广东3      3  
广西19536 32   
海南3 11   1  
四川1512514 2  
重庆632   1   
贵州18622 512  
云南3731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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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5 56 823 1
甘肃1578       
青海611 1 12  
宁夏1      1  
新疆17744   11 
兵团157 2 3 3  
合计42090907016542062414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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