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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 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5 14:52:4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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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 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46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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