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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4 11:46:5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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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3.中国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名  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3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附件2: 

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
1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
4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5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
6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


附件3: 

国家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名  单
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2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4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5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
7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8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10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11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12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13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14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15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16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17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18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19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2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2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23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24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25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26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27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28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29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0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31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2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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