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税[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3 15:11:4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1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勤勤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单位小计猎豹(四缸)CFA5022XZH猎豹(六缸)CFA5033XZH北京BJ5020XZH4庆铃(皮卡)TFS17HDLMZH河北53020山西61320辽宁73220吉林75101黑龙江85030江苏1812510浙江208462江西1510131山东51112河南83320湖北51040湖南66000广东3424505广西3526630四川86101贵州2010523云南783618240陕西663215163甘肃208282青海3272194宁夏41201新疆20103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21700合计4462209610327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 下一篇:财税[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