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3 15:10:4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3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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