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2 13:39:2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二、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三、恒康天安“金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
四、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8年期;
五、恒康天安“天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六、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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