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1 13:29:2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2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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