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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20 09:55:0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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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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