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15 12:32:5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3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于近期普遍开展一次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总局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各地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二)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四)市场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六)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落实、内外宣传以及监督电话公布使用情况。
二、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不仅是对税务系统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检验,而且关系到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各地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检查内容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检查方案,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组要在听取面上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农贸市场和经营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的同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贸市场和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或捕捞业户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市场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各地对每项检查内容必须查深、查细、查透,避免“走过场”;
(三)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在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总结报告和统计资料于2004年4月2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
(五)为全面掌握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对此类业户管户和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总局设计了《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并与检查总结报告同时上报。
三、总局抽查工作安排
为了推动各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检验落实效果,总局确定吉林、河南、陕西等8省(区)为被抽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总局将组织4个检查组于4月12日至4月21日对上述省区分别进行检查。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检查组的沟通,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和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附件: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
2.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3.总局抽查工作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 填报单位: | 单位:户、元、%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数据 | 检查户数 | 调整或免税户数 | 调整或免税率 | 减免税额 |
| 1 | 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率 | ||||
| 2 | 种植、养殖、饲养和捕捞四业个人所得税免税率 | ||||
| 3 |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个人所得税免税率 | ||||
| 注:本表第1行由各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报;第2—3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填报。 | |||||
附件2:
填报单位: | 单位:户、万元 | |||||
区域\项目 | 2003年末税务登记户 | 2003年末实际纳税户 | 2003年度纳税额 | 2004年实际纳税户 | 起征点调整后减少户数 | 预计2004年减少纳税额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城市(含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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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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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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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填报。 | ||||||
2.第3栏和第6栏填报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 ||||||
附件3:
被抽查单位 | 检查组 | 组长 | 副组长 |
黑龙江、吉林 | 第1组 | 张世涛 | 张国新 |
四川、重庆 | 第2组 | 王晓明 | 楚善良 |
安徽、河南 | 第3组 | 赵 伟 | 孙永哲 |
陕西、宁夏 | 第4组 | 黄 安 | 黄敬东 |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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