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15 12:30: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36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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