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13 13:21:3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9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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