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10 12:18:1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7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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