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10 12:17:2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6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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