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07 13:11:2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9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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