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07 13:11:0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9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