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06 13:06:3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8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茉莉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发[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 下一篇:国办发[200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