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5-05 12:53:1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7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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