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9 13:15:1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6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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