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5 08:16:5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5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3]56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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