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4 13:26:0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5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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