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2 12:59:0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6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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