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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1 13:42:1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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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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