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1 13:41:4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86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勤勤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财税[2002]2号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 下一篇:国税函[2002]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