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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21 13:41:2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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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数相等。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7.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8.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9.第9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0.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1.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2.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13.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4.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16.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7.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18.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19.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20.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第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21.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2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本表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栏内填注括号内填注zb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做特殊处理;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4.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5.第3栏“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栏可不填;
    6.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7.第5栏“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8.第6栏“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11.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12.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13.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保佣费;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14.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3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征税税率;
    16.第14栏“退税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17.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8.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9.第17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据此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0.第18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币别”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的币别;
    3.第4栏“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进口总值;
    4.第5栏“计划出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为(或合同)的出口总值;
    5.第6栏“计划分配率”=第4栏÷第5栏×100%;
    6.第7栏“手册有效期”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12位编码,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1+两位项号(01、02、……)填报;
    3.第4栏“进口商品代码”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代码;
    4.第5栏“进口商品名称”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名称;
    5.第6栏“计量单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6.第7栏“数量”为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数量,当实际进口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证明);
    7.第11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第9栏“到岸价格(¥)+第10栏“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附件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         年        月
项目栏次当期本年累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a)(b)  (c)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1   ——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2=3+4   ——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客3   ——
      单证齐全销售客4   ——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5 ————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客6=4+5   ——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7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8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9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如8>9+10 则为8-9-10,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如9+10>8 则为9+10-8否则为0)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3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4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5   ——
免抵退税额16(如13>14+15 则为13-14-15,否则为0)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7(如14+15>13 则为14+15-13 否则为0)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 ————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19=18-11c ————
当期应退税额20(如16>19 则为19,否则为16)   ——
当期免抵税额21=16-20   ——
出口企业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公章)企业负责人:年月日    经办人:复核人:(公章)负责人: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财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附件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年月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代理证明号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单证不齐标志备注
美元人民币
101112131415=12×(13-14)16=12×14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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