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9 13:20:4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02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5号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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