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8 14:06:2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47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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