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7 13:23:3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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