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6 13:07:2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1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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