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6 13:05:2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70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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