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税[200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4 12:39: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森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财税[200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下一篇:国税函[2002]5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