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4 12:39: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1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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