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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4 12:30:4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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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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