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3 15:40:2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4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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