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12 14:03:0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1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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